濮城镇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

编辑:张元献-濮城 日期:2024-06-04

濮城镇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工作,提升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和村党组织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半年向乡镇纪委和村党组织报告一次村务监督情况。乡镇纪委领导、指导、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日常管理,开展业务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组织教育培训,严格监督考核,及时处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反映的问题线索,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提供坚强保障。村党组织领导、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要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务决策和管理,不干预村“两委”日常工作。

第二条  人员选配。由乡镇纪委协助乡镇党委,突出政治标准,把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群众公认,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纪检员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对于不符合任职要求的,由乡镇纪委报请乡镇党委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调整。

第三条  职责权限。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监督村务、财务管理等情况,监督村委会等村级组织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受理和收集村民有关意见建议。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拥有以下职权:(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会议和村“两委”联席会议等,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管理、执行情况。(二)质询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村务、财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向村民作出说明。(三)审核权。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对财务支出事项及农政策落实进行集体审查。(四)建议权。向村“两委”提出村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五)主持民主评议权。在乡镇纪委或村党组织的指导下,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集体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第四条  监督内容。村务监督委员会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

(一)民主决策情况。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的办法,对四议两公开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

(二)财产管理情况。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村财务收支事项定期审核。

(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惠农政策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到位,对有关申请事项出具意见书或签字盖章,确保落实情况真实、程序规范、结果公开、发放公平。

(四)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对村属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质量、资金管理和支付等进行监督。

(五)公开公示情况。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公示的事项、内容、方式进行监督,确保及时、真实、全面、准确。

(六)“两委”成员履职情况。对“两委”成员履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涉嫌贪腐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乡镇纪委报告。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无理阻挠、打击报复的,乡镇纪委、村党组织应及时介入,严肃处理。 

第五条  运行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应贯彻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5日召开工作例会,对必审项目进行审核,研究安排村务监督工作。乡镇纪委每季度组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召开廉情调度会。

第六  管理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召开会议、组织学习等,应当认真、如实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记录列为村务档案,妥善保存。建立公章管理制度,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严格保管、审批、登记、使用公章。

第七  教育培训。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县纪委监委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开展专题培训一次,乡镇纪委每年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专题培训一次,提升履职能力。

第八  待遇保障。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享有误工补贴,主任参照两委委员工资标准,其他成员按照每月300元执行,资金由乡镇政府承担,统一管理发放,实行绩效管理,发挥激励作用。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可以通过选聘担任县纪委监委特邀监察员和乡镇纪委廉情信息员,可以参加县、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九  考核奖惩。乡镇纪委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廉洁乡村建设情况、履行职责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参加会议情况、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划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优秀的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对不称职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发误工补贴。

第十  追究机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履职不力,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利用监督职权谋私利、泄私愤、搞无原则纠纷、制造矛盾的,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职务的,按照相关程序免去其职务。严重违纪受到党纪处分、两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判处刑罚、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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